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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回的保证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010-11-5 10:55 厦门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生产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在销售货物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返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那么生产企业收取的用于保证服务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另外,若属于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都可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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