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脱硫技改项目取得了市财政专项补贴款,目前因项目未完工还未进行转资及计提折旧,取得的补贴是否可以先分期摊销到收入中?
【解答】
贵公司收到的财政专项补贴,应于收到补贴资金的当年计入收入总额。若同时符合不征税收入的各项条件(具体见下面政策所列),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该财政资金做不征税收入后五年内未支出或返还财政的,应在第六年重新计入收入总额。上述财政资金确认收入的时点与工程是否转资无关,也不做分期摊销处理。另外,请贵公司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