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颁布,请问: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果当年既筹办又开始生产经营,那么结转以后年度亏损是否不包括筹办期间费用?如果当年是盈利,是否可以按扣除筹办费用后金额来确认呢?
【解答】
1、企业持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确认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是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按以上规定处理,不得计算为亏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结束,即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