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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产品保修范围内免费更换配件是否视同销售

2010-11-17 9:55 厦门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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