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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无须再提交转正申请

2010-11-17 9:27 厦门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10月30日辅导期结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从11月1日开始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要提交转正申请吗?如果要,需要哪些资料?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五条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的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第十五条规定,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辅导期满的纳税人不用再向税务机关提交转正申请,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国税发[2010]40号文还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因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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