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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安装的照明设备进项不得抵扣增值税

2010-11-22 9:49 厦门国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厂区内铺设道路购进材料所发生的进项可否抵扣?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另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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