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所得税,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还是应该与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在当地的国税机关缴纳呢?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