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佣金支出属于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正常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的就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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