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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不能混同业务招待费

2010-12-16 15:29 江苏经济报 【 】【打印】【我要纠错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相对以前大大地提高了,而对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则相对较严格。企业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40%需直接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余下的60%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扣除限额的部分仍应调增,因此一部分企业利用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概念上的相近,会把一些本应属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业务宣传费,达到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要正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不可因混淆概念而违反税法。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因此,该单位购买礼品送给客户的行为不符合业务宣传费的要求,而且向客户送礼还应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法对该单位作出了补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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