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少缴税款为目的,在成本核算中,千方百计少计收入多计费用。尽管有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作了调整,但也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补缴完企业所得税后,并不作增加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相关账务调整。
【例】2008年6月,某公司被其主管地税机关查出,在2007年(企业所得税适用33%税率)有一笔下脚料变卖收入40000元未入账,但其成本已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据此责令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3200元,并处以6600元的罚款。企业缴纳了税款,并作如下会计分录(本例中滞纳金核算省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200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3200
借:营业外支出 6600
应交税费——所得税 13200
贷:银行存款19800
企业的作法,实际上是冲减了19800元的利润,由此带来的问题是:40000元下脚料的变卖收入,属于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的含税收入,地税机关在查补企业所得税时,应通报国税部门补征增值税。同时,企业要将40000元的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如果企业的投资人将这部分收入据为己有,则要视同利润分配,补征个人所得税。
正确的操作方法是:由主管地税机关通知国税部门补征该企业的增值税5811.97元,以不含税收入额34118.03元作为少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1282.05元,处50%罚款为5641.03元。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5811.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11.9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82.05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11282.05
借:营业外支出 5641.05
应交税费——所得税 11282.05
贷:银行存款 16923.1
借:其他应收款 34188.0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4188.03
对于投资人来说,如果把这部分收入用来归还销售款,则作如下分录:
借:库存现金 40000
贷:其他应收款 40000
如果视同利润分配,则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贷:银行存款 8000
借:应付利润 48000
贷:其他应收款 48000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或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遇到调整项目,应注意是否涉及到企业利润的核算。看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是否同时调增了企业利润。或者,企业在将利润用于分配时,看是否增加了企业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是否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