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实习生未满三年实习合同协议或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实习合同协议的,不得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对于已经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管理。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高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扣除;实际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低于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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