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体工商户达到什么标准需要建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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