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给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该计入什么科目进行核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已不再有“福利费”的科目,贵公司发放给员工通讯费补贴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中,同时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附合工资的五个条件可以做为工资处理,并在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五费时可以做为基数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