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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追索权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核算

2011-3-24 15:57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预计未来要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现金折扣)

    营业外支出(倒挤)

    坏账准备(全部结转)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例】20×0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0年10月31日付款。20×0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 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 400元,成本为13 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 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 250

    营业外支出 64 350(倒挤)

    其他应收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 351 000

  (2)20×0年8月3日收到退回的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贷:其他应收款 23 400

  借:库存商品 13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3 000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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