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6年发生股权投资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因没有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就没能直接在税前扣除。请问,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应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这项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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