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依据此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美国船级社在国内的劳务收入,只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如果不能取得,只征25%的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规定:“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营业税。”
因此美国船级社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相应营业税及附加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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