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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2011-5-9 15:59 国家税务总局 【 】【打印】【我要纠错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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