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10]713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营业税:按起纳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按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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