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有许多企业,如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货运车队等,由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资质,许多个人或单位挂靠其从事建筑修建、房地产开发及货物运输业务,并向这些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请问具有资质的上述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公司内部资金往来还是按照具有服务性质的应税劳务收费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为“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出具资质建筑修建、房地产开发及货物运输公司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承运方签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经营,应按“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交通运输”税目缴纳营业税。若不与建设单位、业主、承运方签合同,只是负责组织协调业务并收取的管理费,对此项业务则为“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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