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欠B企业100万元货款,由于A企业无力偿还,双方达成债转股协议,由B 企业持有A企业35%的股权,该股权的公允价值为70万元。假设该项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而且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此时,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对于该项债务重组而言,双方可以选择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也可以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但一定要注意: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双方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处理,则双方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权人B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债务人A企业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1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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