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热点实务> 正文

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撤销

2011-11-15 9:16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就必须撤销: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七)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注:若依照次六项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一)至(五)项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