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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2012-2-29 10:17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什么财产损失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例如固定资产转让损失是否需要报批?

  【解答】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固定资产转让损失不属于经审批后才能扣除的损失范围,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申报扣除,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如果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应按公允价确认转让收入,如果不公允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从您上面的信息来看,明显不公允,企业应作调整。如果按非关联关系确定的价转让发生的损失审报扣除。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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