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相符,有明确货物运输记载,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相互顶账,有手续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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