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课程:真账实训纳税实训招生方案免费试听 初当会计岗位认知会计基础财务报表会计电算化

 综合辅导:会计实务行业会计管理会计审计业务 初当出纳岗位认知现金管理报销核算图表学会计

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热点实务> 正文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相关规定

2013-2-21 9:21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4、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并且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更多会计实务知识,请关注网上实务操作网络辅导课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文会计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