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推迟收入实现;
(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
(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
(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
(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营业额有否包含设备价款在内;
(13)分转包工程有否由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在2009年1月1日以后不要求代扣代缴营业税;
(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
(15)有否将一般工程作为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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