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2009年企业年检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之规定,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经营单位、私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须到工商部门办理2009年度企业年检手续。
企业年检的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各类企业均应按照2009年度企业年检须知和企业网上年检的要求,通过青岛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qdaic.gov.cn)申报年检;网上申报成功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年检机关报送年检书式材料,办理年检。逾期未申报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网上年检的具体要求,企业可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qdaic.gov.cn),参阅企业年检申报须知。
年检须知
一、什么是企业年检?
企业年检是企业年度检验的简称,是指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年检的范围是什么?
凡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青岛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须参加年检。
三、企业何时参加年检?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年检的程序是什么?
(一)企业登录青岛红盾信息网(www.qdaic.gov.cn),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登记机关对网上申报企业进行网上受理;
(二)网上已受理企业应按受理要求正式申报年检书式材料,企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五、“年检备案制”企业如何年检?
“年检备案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方便企业参加年检,根据企业守法记录、生产情况和日常监督信息,对记录良好的企业,采取免于审查,实行备案的年检制度。“年检备案制”及备案制企业名单详见青岛红盾信息网(http://www.qdaic.gov.cn/)。
对符合“年检备案制”条件的企业,在年检预审界面申报年检。待登记主管机关网上受理后,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网上备案成功行政指导通知书》,随同其他年检材料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即可通过年检,年检登记机关将免于对书式材料的审查。其中,既符合“年检备案制”条件又使用“电子政务一证通”数字证书(CA)的企业,无须再提供书式年检材料。
六、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哪些文件?
(一)企业法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以下企业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小额贷款的有限公司以及电子商务、投资担保的私营有限公司;
(2)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
(3)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09年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
(4)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设立的有限公司;
(5)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行为的有限公司。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需提交进入清算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上述1、2、3、4、6项所列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其他经营单位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机构印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先换发有效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符合规定后申报年检;或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七、年检的审查期限?
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当场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作出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八、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将如何处理?
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登记机关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再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九、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如何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