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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年检公告(福建)

2010-3-12 9:32 福建省工商局 【 】【打印】【我要纠错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09〕637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做好全省2009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分时分段年检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工商企字[2009]7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自觉接受分时分段年检

  (一)年检、验照时间提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分时分段年检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9年度企业年检时间自2010年1月1日始至2010年6月30日止。各级工商机关应积极推进年检制度改革,创新服务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自觉按照分时分段申报年检。具体分时分段年检操作规则如下:

  年检办理时间(2010年)       

  参检企业范围

  提前年检时间1、2月份

  不需或免予提交审计报告,经营范围也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企业;

  已经认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

  法定年检时间

  3月份

  注册号末尾数为0、1的企业

  4月份

  注册号末尾数为2、3、4的企业

  5月份

  注册号末尾数为5、6、7的企业

  6月份

  注册号末尾数为8、9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2009年度验照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个体工商户户数较多、区域集中的工商局也可以参照以上企业分类的的办法,实施分时分段验照。

  (二)分时分段年检应以自愿为原则。分时分段年检制度是工商机关为科学分流工作量而制定的便民惠民服务措施,是行政指导服务的规范化、具体化。对按照分时分段规则,规定时间内申报年检的企业,各级工商机关应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只要其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结。对未按照分时分段规则申报年检的企业,以疏导为主,也应按照正常的程序对其实施年检。

  二、宽严相济,把握好年检工作重点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调结构的关键时期,各级工商机关应从更高角度,以更广视野关注市场主体、关注民生、关注发展,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在2009年度年检、验照工作中应不断改进年检工作方式方法,并着重把握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实际,,继续把2009年度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作为帮扶企业的重要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开展帮扶活动,确保2009年度年检验照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对企业登记事项的审查。在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的年检、验照材料时,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要逐项严格审查。登记事项实际发生变动的,应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凡企业年检报告书或个体工商户验照表,基本情况填写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后,才能予以年检、验照。

  (三)加强对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各级工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年检、验照时应提交前置许可证件复印件。无前置许可证件、前置许可证件失效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告知等方式,要求企业提交新的有效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或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的,予以依法处理。

  (四)着力推进企业网上年检。通过几年的运行,企业网上年检通道已经逐步成熟稳定,已成为窗口年检有益的补充。各级工商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更多企业从网上申报办理年检。要充分发挥网上年检预审的优势,在预审意见中对按照分时分段办理年检的时间等问题予以一次性说清,及时让企业通过网络查询欠缺材料、需变更或纠正事项以及经营中存在问题和提交书式材料的时间,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同时对直接来窗口办理年检的企业,不得以未从网上申报为理由不予受理,而应按照正常程序对其实施年检。

  三、有关2009年度年检、验照具体操作规定

  (一)免予提交审计报告范围。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可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免予提交审计报告范围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应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得擅自免于提交;对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交,更不能指定或推荐企业到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关于煤炭生产企业年检。煤矿、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应先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后,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至登记机关办理年检。省工商局登记的由于“三证”欠缺已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的技术咨询”等的原煤炭生产企业,年检时应提交审计报告,并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初审意见要载明该企业是否仍在开展煤炭生产等经营活动,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至省工商局办理年检。煤炭生产或省局登记企业比较集中的市、县(区),可由当地工商部门组织,申请省工商局统一集中办理年检。

  (三)年检验照文书格式和戳记要统一规范。企业年检应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公司年检报告书〉等企业年检文书格式和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的通知》(工商企字〔2006〕34号)的要求,使用年检报告书、通知书、表格和年检戳记。对经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存在问题的,各级工商机关应出具《年检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年检材料存在问题。个体工商户验照填报的表格应按照《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要求,使用新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个体工商户验照应使用验照戳记,样式参照企业年检戳记样式。

  (四)加强数据清理和核对。一要结合2009年度年检、验照工作,充分利用新修改的数据检测软件,进一步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信息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特别对因软件升级导致的企业类型、股东认缴、实缴出资等容易出错的数据项,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通过数据维护通道进行修改,涉及照面信息的要换照,并注意书式档案的衔接;二要保证新录入的数据质量。企业的年检信息特别是经营情况等,综合的反映企业一年来的整体情况。各级工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时要与企业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核对,录入或审核时要注意单位“万元”与“元”的区别,确保年检数据真实、准确。

  四、工作要求

  (一)着力加强和改进年检方式方法。各级工商机关可以采取“预约年检”、“延时服务”、“上门年检”等措施方便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对将企业年检权限下放到工商所的,设区市工商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的有关年检、验照收费的规定,禁止在年检、验照期间搭车收费。

  (二)着力做好年检总结和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做好年检、验照的统计分析总结,从数据中发现问题,从问题中总结经验。并要根据今年年检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原因,完善措施,以便更好的改进年检工作。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将年检、验照的统计报表(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软件格式)在2010年7月7日前、工作总结在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

  (三)着力做好2009年度逾期未年检验照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后续处理工作。在年检后期处理逾期未参加年检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内资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194号)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年检后续工作尽早结束。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参加验照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及时予以吊销,可参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内资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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