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09年度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经福州市工商局登记发照的各类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时间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分时分段年检试行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09年度企业年检时间自2010年1月1日始至2010年6月30日止。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确有正当理由需延期参加年检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书面申请,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三、年检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304号福州市工商局一楼(晋安区工商局登记大厅)
四、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用A4纸打印)
6、下列企业还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
(1)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3)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4)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申报年检,只需提交上述第1—4项材料。
(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企业法人应提交的第1—4项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关于煤炭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年检。煤矿、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应先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后,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至登记机关办理年检。省工商局登记的由于“三证”欠缺已将经营范围变更为“煤的技术咨询”等的原煤炭生产企业,年检时应提交审计报告,并由所在地工商所进行年检初审,初审意见要载明该企业是否仍在开展煤炭生产等经营活动,再由企业将年检材料及工商所初审意见报送至省工商局办理年检。
(四)企业参加年检提交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均用A4纸)
五、年检程序
1、已领取CA证书的企业通过“福建工商红盾网”企业网上年检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fjaic.gov.cn)进行网上年检申报,通过预审后下载年检报告书盖章签字,连同企业年检应提供的其它材料一并报送登记机关。
2、凡未办理CA证书或CA证书遗失的企业,请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参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缴纳年检费后,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六、注意事项
1、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凡经营范围中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年检时应提交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对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已过期或失效的,应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后,予以通过年检。
4、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的,登记机关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5、本须知未尽事宜,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