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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计新政得到有效实施

2010-4-23 10:29 杨雪 【 】【打印】【我要纠错

  截至2010年4月19日,我国在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上市的所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2009年年报全面对外披露。数据表明,A+H股年报结果完全相同,差异彻底消除,保险合同会计新政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会计新政有效实施

  年报数据显示,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2009年度A+H财务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净利润两项指标均相同,差异完全消除。

  上市公司自2007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来,A+H股年报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为切实解决A+H股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差异,财政部于2009年12月22日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就保险混合合同分拆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发布之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纷纷表示,将按照该规定编制2009年度财务报告。与此同时,3家保险公司也分别召开董事会会议,将H股财务报告执行的会计标准变更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风险保障业务得以客观反映

  2008年度,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A股、H股财务报告中确认的保费收入差异率分别高达118.24%、24.25%。原因便是,对于保险混合合同,保险公司在A股财务报告中均未进行分拆,也未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现在,对于保险混合合同,在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单独计量时均进行了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收到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其他风险部分确定为非保险合同,收到的保费确认为一项负债。而在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时,均在合同初始日进行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通过测试的,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收到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未通过测试的,整个合同不确定为保险合同,收到的保费确认为一项负债。

  据此,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2009年度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确认的保费收入,差异全部消除。

  “现在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认定中引入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客观反映了风险保障业务实质。”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实现分离

  造成保险公司A+H股财务报告差异率如此之大的“祸首”之一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差异,在2009年也彻底消除了。

  此前,保险公司在A股财务报告中,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有关保险精算的规定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在H股财务报告中,保险公司则普遍参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由于保险监管强调谨慎和稳健,而财务报告强调公允反映,A股财务报告计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远高于H股财务报告计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

  A+H股保险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后,均按照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考虑边际因素和货币时间价值进行计量;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折现率、保险事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保单红利等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假设。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2009年度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确认的保险合同准备金分别为8181.64亿元、3659.63亿元和2361.52亿元,差异为0,从而如实反映了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得以适当分离。

  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把我国保险公司A+H股财务报告执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情况作为第一手资料,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有关保险合同国际准则征求意见稿时,会同保监会,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研究,积极介绍我国的具体做法、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切实提升我国保险会计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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