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报批或备案的事项不仅涉及到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而且涉及到资产损失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执行细则。
报批的时间
1.当年损失
报批的损失依照政策规定发生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确实未在当年申报扣除的损失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缴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3.以前年度未确认的损失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即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报批需要准备的资料
1.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注意事项
1.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该是实际处置后产生的损失,对于企业未实际处置的减值损失在财务上可以作为利润的减除项,但在企业所得税前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事项。
2.权益法计算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为: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生损失时应先冲减以前年度准备金余额。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4.金融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