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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成本监审办法或折中

2010-6-11 10:52 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我要纠错

  当水价成本公开成为必然趋势时,水价成本监审办法再度成为焦点。

  6月4日,国家发改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消息称,即将推进有条件城市开展水价成本公开试点。

  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已经拖延了2年半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定稿,如不进行最后一轮的征求意见工作,有望直接出台。

  按国家发改委的说法,水价成本公开将包括三方面:一是供水企业要在提出调价建议前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成本监审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监督;三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报告要向社会公开。

  技术化标准变身原则化规定

  实际上,水价成本公开,在很多地方已有先行。

  2009年,兰州、北京、沈阳、哈尔滨等大部分上调水价的城市都进行了水价成本公开工作。

  以兰州市2009年调价为例,其提前向社会公布了兰州威立雅公司财务成本,并召开了听证会,及至社会对其涨价提出质疑 时,兰州物价部门也公布了相应的水价成本监审结果。

  这一切程序上都没有问题,然而当有听证会代表对其财务成本构成提出质疑,要求进一步公开相应财务资料时,却没有获得回应。

  北京国融大通财务咨询公司总经理李智慧表示,水价成本监审不同于其他公共品,其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各地情况差异也比较大。《办法》如果不安排一些约束性指标,而是交由地方物价部门自行制定具体标准,则受地方政府控制的物价部门会成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监审效果存疑。

  国家发改委表示,全国制定统一的《办法》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由于城市供水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的供水规模、水源距离、水质等差异很大,有些影响供水成本的核算指标如合理超前建设率、产销差率等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办法》最终放弃了详细指导的路线,改为原则性指导,这是多方博弈的结果,这一结果地方政府能够接受。

  监审权下放力度存疑

  李智慧认为,《办法》如果仅仅对水价构成成本的项目等做出原则性规定,而不规定每个项目的具体标准,地方物价部门可能会借口本地的特殊情况,对水价成本监审进行放行。

  《办法》提出不对供水产销率和合理超前投资率做硬性规定。李智慧表示,其实水价成本当中最难公开的就是人员安置和超前投资规模。超前投资问题一向是水价成本公开的敏感问题,如果中央不做硬性要求,则地方物价部门很可能选择不公开或者放宽公开标准。

  再次,水价成本当中一些不合理的成本,可能会转变为合理的模式体现。

  而地方自来水公司在公布其成本的时候,也不会详细说明每笔钱的去处。对一些不合理的资本成本转嫁,地方自来水公司在公布成本的时候仅仅会公布“利息”项,而不会详细说明这笔利息产生的缘由。

  李智慧等业内人士呼吁,《办法》是水价成本公开的重要条件,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因为急于出台,而对一些重要监审项目放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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