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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企业需建财务登记与报告制度

2010-6-25 10:35 中国会计报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财政部出台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避免因其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同时,《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其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主要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下称“《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信用社等金融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这里的金融企业涵盖了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政策对其进行规范。新出台的《办法》正是在《规则》的基础上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对于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

  同时,《办法》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了原则规定,并要求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业内人士称,此前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监管,不同地方有不尽一样的规定,而且,有的地方相关规定比较模糊,以至于当地财政部门不清楚如何对地方金融企业进行管理才是恰当的。目前出台的《办法》,无疑解决了这个问题。

  据了解,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监管,国资委在2009年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有业内人士称,该文件主要是授权地方国资委从出资人的角度对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而《办法》则主要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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