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日宣布,财政部已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财政部表示,该通知是对财政部等三部委2008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根据通知,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财政部等三部委2008年下发通知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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