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书显示,截至9月16日,有1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受益于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税收优惠,占比达13.68%.截至9月16日,117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记者翻阅上述公司的《招股书》发现,有16家公司受益于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税收优惠,占比达13.68%.其中,广东有7家,上海有5家,合计12家。
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税收优惠,无疑将使上市公司面临风险——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所得税率追缴其欠缴的企业所得税。
不过,所有发行人的大股东都表示,一旦出现追缴,愿全额承担需补缴的税款及费用;也有大股东表示,按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分担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但如此大范围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原因何在?
业内人士指出,旧《企业所得税法》诸多不合理之处是重要原因。当然,也有地方政府出台一些土政策。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甚至推动更多公司上市。
有些企业《招股书》明确表示,“公司所享受的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是当地政府普遍适用的规章,凡符合该等规章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并非公司所独享。”
但有人士认为,这种做法的不合理性显见,因为对于其他地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同业公司来说,有失公平,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理念。
高新区内外有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若申请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而且,高新区必须是国务院批准。
正是这两个限定条件,使不少地方政府走上越权审批之路。
典型的例子是高新兴。该公司2000年10月31日取得广州市科学技术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文)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据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发穗地税发[2001]115号《关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所以公司自2001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有相关规定,而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与上述两部门的规定明显有别,高新兴也不得不承认,“本公司于2008年5月21日前住所不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如因公司所执行的广东省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存在不一致造成本公司已享受的所得税优惠被补征,本公司2007年度需补征已享受的所得税金额为379万元。”
高新兴《招股书》仅列示2007年应补缴的金额,事实上,如果2007年需要补缴,2001-2006年,同样需要补缴。
当然,这也怨不得高新兴或地方政府,因为旧《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规定早已备受诟病。
“原税法有关规定实际是强化区域导向,只有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才享受税收优惠,而开发区外的企业却享受不到,这影响了公平竞争,实际上,应改为产业导向,这不仅能有目的地加快发展国内某些产业,而且,无论开发区内外,都可享受到税收优惠,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辽宁某地国税局一位人士认为。
深受“区域导向”政策之苦的创业板公司包括上海佳豪、安诺其、天龙集团、星辉车模、回天胶业、上海凯宝、阳普医疗等。
对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内外之别,只要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法于2008年元旦起施行,所以,上述公司所言的补缴企业所得税风险都是截至2008年,2008年(含)之后,再无补缴风险。
地方土政策
也有上市公司受益于地税部门的土政策,例如深圳市龙岗区注册成立的新宙邦。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及《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文)的规定,龙岗区国税局坪山分局出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深国税龙坪减免字[2003]002号):批准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03年起开始获利,故2003年、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5-200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执行税率7.5%。
这个政策在深圳被称为“两免三减半”,对于企业是大利好,但这只是深圳的土政策。
公司不得不承认,2003-2008年享受的“两免三减半”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税收优惠的依据“深府[1988]232号文”、“深府[1993]1号文”及《企业所得税纳税须知》是深圳市政府的规定,该等规定在深圳普遍适用,但其制订并无国家法律依据,公司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因此公司将上述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据记者统计,2003年起,该公司因上述政策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达2303万元,最多时占净利润比重达35.03%.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根据该《通知》,公司2008年实际执行税率改为18%.
同样遇到“两免三减半”的,还有朗科科技、赛为智能、万讯自控和长盈精密,四家公司均来自深圳。
鼎龙股份遇到的则是另一种“土政策”。
2006年度和2007年度,公司根据1994年湖北省政府令第60号《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实际上,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执行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显然,“10%”的说法,属于湖北省的“土政策”。
核定征收之弊
除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情况外,还有种情况值得注意——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爱尔眼科属于两者兼有。其招股书披露,全资子公司上海恒科根据上海市地方规定,2005年和2006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0.5%,但不属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其招股书称,2006年,上海恒科查账征收应缴所得税269万元,核定征收(实际)已缴所得税仅17万元,两种征收方法差异数252万元。
当然,爱尔眼科主动承认了错误,并且承诺一旦被要求补缴,则由大股东承担。
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是“查帐征收”,即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核定征收容易产生很多弊端,给了一些企业逃避缴税义务的空间,因此,一些地区出现在企业账册齐全的情况下,也核定征收的情形,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上述国税局人士称。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
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与爱尔眼科一样,还有新开源和万顺股份。
但新开源拿到了“免罪金牌”。博爱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3月22日出具证明:“我局于2003年、2004年和2006年对博爱新开源制药有限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款企业已足额缴纳,不存在欠缴、漏缴税款情形。我局将不会对该公司因采用核定征收而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追缴,也不会因采用核定征收以及征收方式的改变而对该公司进行任何处罚。”
万顺股份则更乖巧,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以按新准则核实并经审计调整的结果,按15%的税率分别补缴2005年度及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的相应期间应缴企业所得税相比较)。
不过,万顺股份还是承认,“公司从1998-2004年不符合核定征收方式的条件,公司存在对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追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