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