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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首次提请人在常委会审议

2010-10-26 8:57  【 】【打印】【我要纠错

  税法草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的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根据草案的有关规定,对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就草案内容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他表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对于船舶,草案仍维持现行每净吨3元至6元的税额幅度不变。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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