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我国上市公司年报分析中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对税收返还、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在年报中的列示归属项目不尽相同,或者将其包含在政府补助中,或者将其与政府补助并行列于营业外收入中。
如:青松建化将“免征增值税”包含在政府补助中,天山股份也将“增值税减免”列入了政府补助,而通化金马将“增值税减免”与政府补助并行列入营业外收入中;ST嘉瑞将“欠税减免”与政府补助并列在营业外收入中,天润发展也将“减免房产税”与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中并行列示;ST有色将“税收返还”在营业外收入中单独列示,而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将税收返还视为政府补助。
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税收优惠的归属和披露较为混乱。
政府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包括税收返还、直接减征、直接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和抵免部分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下称“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准则中的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除了税收返还外,直接减征、直接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但是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因此不能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因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形式的税收优惠要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了对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形式的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我们应当注意到,企业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细节问题,如资产减值迹象的披露、无形资产准则中研究与开发阶段划分依据的具体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