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5日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备受社会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首次提请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指出,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车船税是地方税,2009年共收入186.5亿元。
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背景】在中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仅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定了法律,其余17个税种皆以行政法规为依据。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内外统一适用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在公平税负、规范税收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如征税范围偏窄、计税依据和税率设计不够科学、税收调节作用不够有力、税收征管有待加强等问题。
【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制定车船税法,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车船税制十分必要。
拟扩大征税范围,不登记车船也纳税
【条例】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
【草案】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排气量拟为乘用车计税依据
【条例】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草案】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
1.6升以上乘用车税负将调高
【背景】目前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居民收入增长很快,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据统计,2009年中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现在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基本达到了1.86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然而,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快速增长却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方面的制约。
【草案】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对汽车消费的政策导向,草案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载客少于9人的汽车)的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一)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8%左右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
(二)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9%左右的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
(三)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的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草案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为支持发展汽车甩挂运输,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新能源汽车有望减免税
【条例】现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
【草案】草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规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
此外,为提高征收效果,防止税源流失,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车辆,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