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企业的让利促销形式有如下几种:
(1) 折扣销售
税法中,折扣销售的含义等同于财务会计上所讲的商业折扣,也称价格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批量采购而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数额的折扣,即购买越多,价格越低。例如,购买10件,折扣10%;购买20件,折扣20%。通常情况下,商业折扣从商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直接扣除,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售价,因此,购销双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净额,即实际价格计算反映,也就是说发票所开金额是折扣后的净额。
依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且为价格折扣,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折扣后,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税法还规定,如果虽在同一张发票上开的,但其折扣属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税法上规定是明确的,但在会计核算不考虑折扣额是由于经济生活中折扣(商业折扣)购销双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后的价格核算的,即发票所开金额就是按折扣后的价格开的,故税金直接按实际估算余额计算。
(2)销售折扣
也称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给予购买方一定数额的折扣。这种折扣,其收款金额小于发票所开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采用现金折扣就涉及到企业在进行销售核算时,究竟按发票所列金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发票金额抵现金折扣后的净额确认为销售收入的问题。比如,企业规定3/10、1/20、N/30等方式。即10天内付清款项,则折扣3%;20天内付清款项,则应折扣1%;30天内付款,则全额支付。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额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实际发生折扣时作为财务费用。
(3) 销售折让
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因为销售折让是销售额的实质性减少,因而税法规定,对销售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4)以旧换新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 (除金银首饰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不能相互抵减。
(5) 还本销售
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6) 以货易货
是指纳税人采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销售产品,既包括不涉及补价的以货易货,又包括涉及补价的以货易货。这里的补价不受《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的25%的比例限制。无论是否涉及补价,也无论涉及补价金额的大小,以货易货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
(7) 买一赠一
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时采取的“既售又送”的方式。“买一赠一”方式销售商品,除了对售出商品按规定征税外,对外赠送的商品应按同期同类商品的售价计征增值税。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销售退回时,与销售退回发生在同一年度的现金折扣应同时冲减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如该项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