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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规范房地产企业注销退税管理

2010-12-31 10:33 杜旭冬 【 】【打印】【我要纠错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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