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开局之年,个税改革有望获得突破。
据消息人士透露,近日,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方案将对整张税率表作出调整。
“新的个税改革方案,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但拉开了税率级次,也对税率作了相应调整。此外,改革方案在个税征收制度上作出了一些推进,可能会将其他所得的800元征收点调整到工资所得的2000元同等水平。”该消息人士告诉记者。
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起草工作。该草案对个税制度进行了多处修改,以达到为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的目标。
据悉,此次个税修改的目标包括: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推进合并应税所得项目、适当调整税率级次;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改善征管条件等内容也被写入草案。
社科院财贸所所长杨志勇告诉本报记者,虽然此次个税改革免征额不上调,但缩减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及适当下调税率之后,肯定会起到减税的效果。
最高档税率下调
“最高税率的设定目前存在争议,很有可能会下调。”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9级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而国际上多为4到5级税率。此次个税改革调减级次后,可能只保留5-6级税率,而相应的级距扩大后,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两级税率之上。
“个税调减级次,对中低收入者会有好处。级距扩大,使中间收入人群不会很快跨入高收入税率中去,这就减少了他们的负担。”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宏观经济室主任梁朋强调,个税改革对中低收入者有一定帮助,但现在主要问题是初次分配。收入的初次分配问题没有解决,想通过二次分配制度来调整,难度比较大。
此次税收改革变化最明显的,是针对高收入人群税收的调整。根据目前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对月薪超过10万将以45%的税率征收个税。
“最高税率的设定目前存在争议,很有可能会下调。”杨志勇表示,“现在中国的最高税率,相对于国际水平来看已经过高。”
梁朋也认为,调整45%的最高档税率,对税收是有好处的,因为国内实际上很少有人能够征到45%,部分高收入者会采用某些方法不在国内纳税。而调整后的税率,可以增加实际的境内纳税。
此外,此次个税改革除了调低45%的税率,还有可能将最高档设置调高到10万元以上。杨志勇也认为,现在最高税率月收入10万的适用级次,同当前经济发展程度脱节,应该适当上调。
个税起征点不动
“起征点仍延续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00元标准。”
此次个税改革,起征点很可能不作调整,仍延续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2000元起征点。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告诉本报记者,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都低于每月1000元,而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2500元左右,如果继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从中受惠的将主要是高收入者,而中低收入者则不被涉及或者影响甚微,这恰恰违背了利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2010年11月,财政部网站也发布文章指出,提高起征标准,往往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多,中等收入者减税较少。文章表示:“占工薪收入者大部分的低收入者,则由于本不需要纳税而不会受益。高工薪收入者减税较多,是因为对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征收,相应在减税时也有累退效应。”
文中还举例说,如将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每月少纳税100元,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则每月少交200元税。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上调免征额是整体上减税,但无助于公平。
他举例说,我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2000元以上收入者只占10%,如果调整免征额,只是对这10%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考虑到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免征额可以适当调整,但是上调多少需要具体测算。
而调节个人所得税的诸多因素,除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外,还要统筹财政承受能力。目前,个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四六”分享比例,个税既是地方收入来源之一,也是中央转移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分享,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几乎全部用于对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职工工资发放以及社会保障补助等基本支出项目。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的收入的功能,不仅会影响国家对低收入者和地区的转移支付能力,从长远看,也难以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
“减税不仅仅体现在数字上的变化,它会涉及到一些结构性税收的变化,在减税的同时,其他的政府收入项目会出现怎样的变化,都需要关注。”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说。
推行混合所有税制改革
“将其余10类所得的征收点都调整到2000元水平。”
迄今为止,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几乎所有调整动作,都未真正触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质内容。不过,这一现象有可能在今年发生变化。
据悉,上报国务院的草案,还计划将目前个人11类所得进行合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除工薪所得外,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也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多为800元。而综合征收的目标是,将其余10类所得的征收点都调整到工薪所得一个水平,即2000元。
在高培勇看来,近年的个税制度改革只是“小步微调”。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即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有税制”。
“这项改革自2006年以来,没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只是根据生活费用上涨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做了个税起征点上调和个人自主纳税申报,同时加强了税收征管。”高培勇表示。
有分析人士认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于复杂,同时,累进制税率也带来事实上的不公平,极大的制约了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据接近财政部人士介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并最终建立完全的综合税制。
“实行这样的税制,就是把一个人的各种收入加在一起,然后再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规定具体的扣除额,年终汇总计算纳税。”该人士表示。
实行这样的税制,征管上要求比较高,要求纳税人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税务局也要合适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另外,还要建立配套制度,比如现金管理,银行和税务系统联网等。一旦实行综合制,便意味着直接针对居民个人征收且由居民个人直接缴纳时代的来临。
“当你发现某一天穿着税务制服的人和作为个人纳税人的你,能够直接打交道的时候,那时候中国直接税时代才会真正到来。”高培勇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