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报》记者杨雪报道从2011年,湖北省财政厅每年将安排6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专做精。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办发56号文,湖北省日前出台《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
据湖北省财政厅会计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是坚持扶优扶强,目的是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办发56号文的要求,实现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开拓省外和国外市场。
为此,湖北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专项发展资金以奖代补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参与奖励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最近连续3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奖励对象为3类,即收入达到既定规模类、做专做精类和联合重组类,。
为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办法》根据年业务收入会计师事务所被划分为3亿元、1 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等5个档次。同时,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实现持续良性发展,还特别要求其每年的年业务收入必须增加20%。5个档次的奖励标准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专做精方面,湖北省特别强调,除审计和验资外的专项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且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的省直及武汉市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年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的市州会计师事务所奖励10万元。
湖北还规定,国办发56号文下发后,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统一,且重组后年业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的省直及市州会计师事务所将同等奖励15万元。
目前,湖北省财政厅已设立专项发展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前评审和奖后资金监管。专项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要将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备,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