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三个规定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之一,工商总局制定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是确保反垄断法顺利实施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工商的重要内容。
此前,工商总局已出台了反垄断法的另外两个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新出台的三个规章对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提高了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了工商机关反垄断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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