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
该通知对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10年年报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明确:
(一)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
(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如实反映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保持统一性和前后一致性。
(三)同一交易或事项在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中,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四)企业应当采用适当且可获得足够数据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而且要尽可能使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值,尽量避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五)正确识别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中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确认企业所获得的职工服务的成本或费用及相关的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六)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中有关“控制”的规定,对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七)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八)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确定和披露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和金额。
(九)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但是,涉及第四个问题、第六个问题和第七个问题的,应当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还要求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审计工作,要求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类企业2010年年报的监督检查。
相关法规链接: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