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增加持有型犯罪需谨慎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现行刑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些刑法学专家认为,持有类犯罪具有特殊性,将持有数量较大的伪造发票定为犯罪还需要认真研究。
持有型犯罪具有特殊性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发票犯罪屡禁不止。2010年1月至10月,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发票犯罪“深入行动”,各地公安机关对非法制售发票犯罪开展了严厉打击,共破案7361起缴获假发票6.6亿份。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没有将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学中有句古老的谚语:“只有行为才能入罪。”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邓子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引用这句谚语说,对“持有”是不是行为在历史上就发生过争议,有人认为是行为,也有人认为是状态,状态不能入罪,正如身份不能入罪一样。随着持有毒品和私藏武器被规定为犯罪,这个问题已基本解决,人们逐渐接受“持有”是一种特殊犯罪形态的观点。
邓子滨举例说,一个人持有大量的毒品,如果因为查不清毒品的来龙去脉,就放纵持有的行为,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将“持有”毒品定为犯罪。
“将持有毒品列入犯罪实际上是一个例外,但例外不能太多。”邓子滨强调,持有型犯罪之所以不能太多,主要是考虑到,这种犯罪降低了控方的证明责任,也容易嫁祸于人,对公民的安全构成某种威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根林也赞成持有型犯罪不能太多的观点:“梁根林介绍,持有型犯罪中行为人持有的物品往往是违禁品或者是特定的管制物品,如枪支、毒品等,持有型犯罪在立法上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堵漏性的罪名存在的,持有型犯罪也可以被称为是一种实质预备犯。
“最典型的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在行为人身上查获了毒品,但难以弄清楚毒品的来源、去向,难以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但持有的毒品属于违禁品,持有毒品者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高度联系,所以为了防止在某些情况下放纵罪犯,就增加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梁根林补充说。
是否入罪各方观点不同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在防止和打击发票类犯罪上会有积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徐久生对持有伪造发票入罪持肯定态度。他说,目前,假发票现象还是非常严重的。现行刑法对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出卖伪造、变造发票的行为已经有规定。对于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目前我国只能用行政手段进行处罚,这就可能增加了查处发票类犯罪的困难,放纵了一部分罪犯。
“持有伪造发票是否入罪需要立法者根据社会治安形势进行判断。”徐久生认为,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也就没有伪造者,是买方决定了卖方和伪造者的行为。对于持有大量伪造发票的行为人,不需要证明其是准备去卖还是自己制造的,或者用来欣赏的,都应当以犯罪论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则对刑法拟增加持有伪造发票犯罪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在社会上比较普遍,而且持有伪造发票与非法持有枪支、毒品以及假币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有没有必要用刑法来规制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认为,应该着重打击的是伪造发票的行为,只要在源头上打击发票犯罪,就完全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梁根林也对持有伪造发票入罪持反对态度。他说,“我们当然要处罚发票犯罪行为,但应当将重点放在伪造、变造、倒卖发票行为以及利用发票或者伪造、变造的发票实施的逃避税收的犯罪行为。持有发票在从事发票犯罪或者利用发票实施的逃避税收犯罪中处于一个最微不足道的环节。如果认为仅仅持有发票就具有刑法处罚的必要性,违反了现代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则。”
“立法上考虑设置持有型犯罪时应当特别慎重,否则容易导致刑法处罚的扩大化。”梁根林强调。
有人建议增加单位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提出,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了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对个人持有伪造发票数额较大的规定要判刑并处罚金。但未规定对单位犯此罪的处理。建议增加持有伪造发票单位犯罪的规定。
徐久生认为,单位犯罪在现行刑法中已得到认可,即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出现,但以刑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为限。因此,单位犯罪必须具有法定性。持有伪造发票这一现象如果在单位中比较普遍或者说严重,立法者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予以确定是否需要入罪。
而邓子滨认为,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与单位没有特殊关系。单位即使是为了避税,也是不可能去买假发票的。
相关资料: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持有型犯罪主要有: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