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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细则全面修订 融资融券试点成常规

2011-1-13 10:28 肖渔 【 】【打印】【我要纠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将转入常规业务阶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日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稿)》进行全面修订,并指出此举正是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进入常规阶段的发展需要。据悉,此前证监会融资融券工作小组召开第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转入常规业务阶段有关工作安排的意见》。

  此次修订将《实施细则》名称及相关条款中的“试点”字样全部删除。同时,鉴于部分试点证券公司反映余券划转手续费与标的证券市值或数量相比金额过高的问题,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直接明确免收余券划转手续费。下一步,中国结算还将同时研究调整证券划转收费业务流程的问题。

  此次修订还包括如下方面内容:一是增加了余券权益处理的规定,当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存在尚未归还给投资者的余券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余券数量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二是修订剩余资金划转规定。原《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在协助司法执行,以及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时,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资金的,应当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随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实施,该规定存在与第三方存管制度规定衔接的问题,如“普通资金账户”如何界定、资金划转如何操作等。此次修订拟原则规定剩余资金由证券公司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或处理,同时提请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是明确中国结算可以为发行人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实践中,随着融资融券试点业务开展,越来越多的证券发行人要求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及投资者身份信息。为此,《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可以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向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的查询结果,但不具有法律上的证券持有登记效力。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融资融券交易过户费、结算费不做专门规定,删除了交易过户费和结算费等收费项目;增加上海市场信用证券账户开户即指定交易的规定;并根据试点实际情况,明确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不可用于买卖。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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