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银信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
银信合作业务具有促进银行和信托公司优势互补、丰富我国理财市场产品种类的功能。银监会一直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加强合作,科学发展银信合作业务,满足客户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与此同时,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风险隐患,银监会本着审慎监管原则,先后下发《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项监管规定,及时予以指导和规范。特别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发布以来,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节奏得以有效控制,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2.08万亿元下降到年末1.66万亿元,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动落实72号文件要求,促进银信合作业务科学发展,银监会发布了《通知》。
《通知》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细化72号文件对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并严格执行;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信托贷款按照10.5%的比例计算风险资本;三是对信托公司2010年度分红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的150%或者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2010年度不得分红。
《通知》是在72号文件执行成效的基础上、审慎评估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后做出的新规定,厘清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责任。《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对银信合作业务明确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摈弃准银行业务,转向以投资为主的资产管理之路,借此鼓励信托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加强自主管理。
《通知》的发布对于促进银信合作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并将进一步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制度优势创新理财产品,推动信托行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银行和信托公司应以大局为重,认真思考,切实转变银信合作方式。商业银行可借助信托公司全功能、全领域的优势,满足理财资金多元化投资运作的需要,并通过持续推出稳定收益理财产品,满足银行维持自身客户群的需要。对信托公司而言,在“十二五”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大背景下,向自主设计、自主管理方向转型势在必行。信托公司应着眼行业长远发展,大力开拓自主管理类业务,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探索和完善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努力实现内涵式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