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明确有关事项。
公告指出,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下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公告明确,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该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该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该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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