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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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