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同时明确,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计划指出,全民健身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是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计划的目标任务是,到2015年,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计划要求,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除了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外,要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中扣除。
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公共体育设施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包括学校、公园等机构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要积极创造条件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要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